專題文章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建議開放心理師 通訊心理諮商或其他諮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1632
次閱讀

基於近日起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疫 情警戒等級提升,為兼顧醫療量能及病人就醫需求,本部 110年5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441號函說明,全國醫 療機構,經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療治療實施計 畫,病人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評估適用通訊診 察治療(含心理諮商)者,適用對象得不受通訊診察治療 辦法第2條第2款特殊情形及第3條第2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 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




主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建議開放心理師 通訊心理諮商或其他諮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10年5月18日立院程字第1100518001 號函。
二、按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本部業於108年11月29日 以衛部醫字第1081671409號函頒「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 商業務作業參考原則」(如附件),並請地方衛生局據以辦 理核准。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本部於109年4月7日 召開研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通訊心理諮商核准 事宜會議決議,對於配合檢疫與防治採行措施之居家隔 離、居家檢疫者及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應自主健康管理 者,若有心理諮商需求者,可撥打地方衛生局防疫專線、 關懷中心專線,由衛生局評估確認完需求且經民眾同意後,安排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含醫院、心理治療 所、心理諮商所)依法執行業務。
四、另基於近日起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疫 情警戒等級提升,為兼顧醫療量能及病人就醫需求,本部 110年5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441號函說明,全國醫療機構,經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療治療實施計畫,病人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評估適用通訊診察治療(含心理諮商)者,適用對象得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特殊情形及第3條第2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

正本:立法院莊競程委員國會辦公室
副本:本部國會聯絡組、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地方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

  • publisher:
  • 聊聊心理治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