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衛服部醫事司函頒「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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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執行,得以固定通信、行動通信、網際網路及其他可溝通之通信設備或方式為之。 2、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及心理師,應遵行下列事項: (1)取得通訊心理諮商對象之知情同意。 (2)應確認病人身分。(3) 心理師應於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內執行心理諮商, 並確保病人之隱私。 (4) 依心理師法規定製作紀錄,並註明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 3、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 違反本參考原則,主管機關應取消其核准事項,心理師如繼續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則違反心理師法第 10 條,應依同法第31 條規定論處。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衛生局)核准心理師執行網路諮商服務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本參考原則所定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指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

 

三、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應擬具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實施計畫,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四、實施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實施之醫事人員。

   (2)業務項目。

   (3)實施對象(需年滿十八歲)。

   (4)實施期間。

   (5)合作之醫事機構及合約。

   (6)告知同意書。

   (7)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8)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五、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執行,得以固定通信、行動通信、網際網路及其他可溝通之通信設備或方式為之。

 

六、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及心理師,應遵行下列事項:

   (1)取得通訊心理諮商對象之知情同意。

   (2)應確認病人身分。

   (3)心理師應於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內執行心理諮商,並確保病人之隱私。

   (4)依心理師法規定製作紀錄,並註明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

 

七、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違反本參考原則,主管機關應取消其核准事項,心理師如繼續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則違反心理師法第10條,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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