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心理師申請執行線上諮商、網路諮商、通訊諮商、視訊心理諮商業務案-專家學者監察院諮詢會議110110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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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申請執行線上諮商、網路諮商、通訊諮商、視訊心理諮商業務案-專家學者監察院諮詢會議1101104(四)



八、承上,隨著後疫情時代來臨,各大專校院後續是否宣依衛福部「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路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規定向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通訊心理商業務?

無意見。

 

九、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發布「因應COVID-19 疫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相關醫事服務機構可依據該作業須知,以視訊方式為之診療。又醫師法第11條亦定有可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之規定。衛福部現已發布作業原則開放通訊心理商業務,則對於心理師法修法制訂可以通訊方式執行心理諮商業務之可行性?可能遭遇之困境?

1.對於心理師法修法制訂可以通訊方式執行心理諮商業務之可行性?贊成。

2.可能遭遇之困境? 莊家可能會反對。

 

十、其他與本案議題有關之參考資料或說明

1.官方怠忽職守令商業競爭興起,擾亂公平市場:

業者發動法律攻擊,罔顧消費者和其他同業有知的權利。若不是官方不將申請方式呈現具體簡便,業者也不會可機可趁,蒙蔽我我需要依賴他們的科技與資安,蒙蔽我需要他們打點議員、跟衛生局打通關(圖九),蒙蔽我需要找他們代辦申請,蒙蔽我需要他們的HIPPA證書。衛服部醫事司等同間接圖利廠商。

2.以非心理師法和非心理專業內容要求我科技工程營業方式:110年9月14日台北市衛生局發給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的公文(圖一)中提到臺北市議會市民服務中心協調貴單位陳情通訊心理諮商業務1案,要求會員依照台北市通訊診療實施計劃 資訊安全項目31條進行自我檢核,我申請和審查當時並無這些要求,疑似民間慫恿議員向衛服部醫事司和衛生局進行施壓,心理師的專業訓練並無網路IT工程相關訓練,也只能外包給網路工程師業者。此紙公文等於變相圖利廠商。

南部某醫師表示(圖十):醫院這段時間接到一些廠商在行銷平台,未來透過資安為理由綁平台是很有可能的(例如執行單位要檢具資安計畫,說明資安等級與如何防駭,這對於中小型院所用line這類軟體在做的,根本準備不來,屆時就只好進貢一部分營收給軟體公司了)。背後有經濟利益,而且這只是剛開始;公會也無法維護開業會員的權益(圖十一)那可否請公會用公費建置合乎法規、科技設備和資安要求的會談室,我支援報備過去進行線上諮商呢?

3台中主持心理師意見:

這業務不應該被拿出來作為一個辦法,而是要看成心理師法第十三條以及十四條的業務,但因為業務特殊要有執行作業上的管理,應該明訂作業規定或辦法。

首先,通訊諮商必須保護前來接用諮商者的安全,所以,個案必須對心理師揭露所在位置,這樣才能保護個案安全!

其次,應該規定或辦法必須明訂通訊諮商的媒介必須有的功能屬性以及特性即可!其他出示身份證、知情同意、轉診、……本來依心理師法就要做的事情,就不必再規定以及贅述。

第三、使用遠距諮商對象不應排除精神病、精神官能症、腦部心智功能不全以及兒少!依精神衛生法第22條不得歧視這些患者,而人權上兒少也應該使用遠距諮商的人權,但這媒介的使用是否得當就像心理師法第十三或十四條規定是個別抑或是團體一樣,應該是心理師的臨床判斷,應回歸心理師法依心理師法規定運作,不應該歧視精神病、精神官能症、腦部心智功能不全以及兒少個案!

最後、建議應由「中央主關機關」定訂「作業規定」或「作業辦法」,不需要再審查,最多就是依法申請也依法審查,而不會變成依原則讓承辦人員、審查委員自由心證去審查!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的設置都比「遠距諮商作業」還要重要、那麼多的事情,都不會像現行通訊諮商那麼麻煩、複雜、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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