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心理師申請執行通訊、視訊心理諮商業務案-專家學者監察院諮詢會議110110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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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中規定的心理師執業項目並無通訊心理諮商,通訊的方式應為心理師專業判斷之後提供,來讓心理諮商得以進行,就像各個心理治療所/諮商所並不需要向衛生局申請遊戲治療的許可,才能以遊戲治療的方式對個案提供服務,受法律適宜性影響,加上通訊諮商業務量並無想像中的多,而對需大費周章提出申請產生疑慮。



一、現行心理師法第10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8年11月29日發布「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下稱核准作業參考原則),開放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路商所申請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嗣後再於109年7月29日修正全文。然據衛福部統計資料,截至110年7月31日各地方政府核准執行通訊心理商業務情形,心理治療所共18家,心理諮商所共32家,目前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未申請執行通訊心理商業務之原因及實務困境?

1.據台中心理治療所負責人表示,主要是台中衛生局要求治療所擬定轉介計畫書和與醫療院所簽訂MOU,因此申請卡關。

2.他亦表示,心理師法中規定的心理師執業項目並無通訊心理諮商,通訊的方式應為心理師專業判斷之後提供,來讓心理諮商得以進行,就像各個心理治療所/諮商所並不需要向衛生局申請遊戲治療的許可,才能以遊戲治療的方式對個案提供服務,受法律適宜性影響,加上通訊諮商業務量並無想像中的多,而對需大費周章提出申請產生疑慮。

 

二、承上,衛福部開放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後,各地方主管機關後續審查及准駁,有無審查速度或認定不一致情形?各地方主管機關是否有提供申請輔導措施等協助?是否具成效?

1.我治療所於109年8~10月因與系統業者簽訂契約,代辦過程發生糾紛,公文與計劃書修改與重新產製而影響書面審查的時效,與業者脫鉤之後,109年11月25日進入台北市衛生局的專家審查會,到隔年1月19日獲得核准公文,一切順利多了,但我希望衛生局能更早告訴我,不需要準備HIPPA證書,我就不用被代辦業者蒙蔽這麼久,誤以為一定要與系統業者簽約、獲得HIPPA證書影本,才能通過申請。還有進到專家審查會,我方透過長照業務和與診所家醫科醫師簽訂的MOU都被委員否決,衛生局才說不需要與醫療院所簽訂MOU,只需有我方轉介單格式即可,害我先前四處奔走蒐集MOU,被精神科醫生「洗臉」、當眾拒絕。官方申請條件不夠具體清晰,才讓商業業者有從中圖利的機會;醫生也不願意心理師搶了他們的生意,凸顯這長久以來心理師身為權力弱勢的難處。

2.110年9月14日台北市衛生局公文(圖一)提到的計劃書格式衛服部醫事司的建議版本,仍需合作之醫事機構及合約,令人感到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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