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司法心理衡鑑、心理鑑定二三事|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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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進入治療關係或接受委任,心理師的命運就是進入個案的主觀世界,某種角色定位就是偏袒當事人,心理治療的世界並不以物質為唯一目標,真相不只一個,甚至不追求真相,在無法背叛當事人的主觀之下,去找尋可能的出路。
但在司法情境,常有角色衝突或利益糾葛。
被法院要報告、傳喚為證人,法律上不得拒絕,並阻卻違法,伴侶治療,一方希望諮商紀錄呈堂證供、一方不同意怎麼辦?前理事長認為法律上只有一位是當事人。在明星夫妻對簿公堂、將國外心理師的諮商摘要拿出來當作法律攻防的矛與盾之後,很多臺灣心理師可能更擔心被推上火線去煎熬,絕大部分的心理師不希望在傷害治療關係與干擾治療品質的隱憂之下,紀錄或報告被當作子彈或籌碼。
理事長補充,在美國,臨床心理師收到傳票subpoena,可不予理會,未經個案同意提供資料可能會被告。法院命令court order則要無條件配合,個案不同意也無法控告心理師。
心理師有保密的義務,但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排除心理師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181、182條)與談來賓建議,可就第182條,行文法務部函釋,擴充拒絕證言的職類範圍。將來坐上證人台,宣讀法條後,拒絕證言。


一旦進入治療關係或接受委任,心理師的命運就是進入個案的主觀世界,某種角色定位就是偏袒當事人,心理治療的世界並不以物質標準為唯一目標,真相不只一個,甚至不追求真相,在無法背叛當事人的主觀之下,去找尋可能的出路。

 

因此在司法情境,常有角色衝突或利益糾葛。


在明星夫妻對簿公堂、將國外心理師的諮商摘要拿出來當作法律攻防的矛與盾之後,很多臺灣心理師可能更擔心被推上火線去煎熬,絕大部分的心理師不希望在傷害治療關係與干擾治療品質的隱憂之下,紀錄或報告被當作子彈或籌碼。

鑑定還有費用,但若被傳成證人角色,費用$500,可能要推掉半天到一天的工作,若有正當理由,可寫信給法官請假,甚至附上幾個比較方便的時間。


被法院要報告、傳喚為證人,不得拒絕,並阻卻違法。

伴侶治療,一方希望諮商紀錄呈堂證供、一方不同意怎麼辦?前理事長認為法律上只有一位是當事人。

理事長補充,在美國,臨床心理師收到傳票subpoena,可不予理會,因未經個案同意提供資料可能會被告。法院命令court order要無條件配合,若個案不同意也無法告心理師。

刑法316條,心理師需保密業務機密,但刑事訴訟法第181,182條,排除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第 181 條 (拒絕證言(三)-身分與利害關係)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第 182 條 (拒絕證言-業務關係)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 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臨床心理師是否可以上證人台之後引用這些法條而得以拒絕作證嗎?
可就182條,行文法務部函釋,擴充職務類別。

治療紀錄、筆記psychological note,在專業倫理中提供保守資料,但不可變造。

外國電影情節,委任律師基於保密法律與倫理,不揭露委任者的犯罪事實,但最後寧願牌照也不要了,上了證人台。


被告都會說謊,不知道,舉證責任在對方。
本票沒寫日期,自拍拍照給對方,無效票,借我看一下,彩色影本,你盡量吃。
若評估報告客觀,有些告訴方律師為了要表演給告訴人看,只好吹皺一池春水。

證據能力:這件東西可不可以當證據。證明力:這件東西證明到什麼程度。要有足夠的論理或經驗法則。病歴被抓包時間點提早太多,造假被採信。

相信良善,用智慧保護自己。心理師的觀點可以跟一般人一樣,但絕對不是只有一般人觀點。

醫生署名的報告,引述臨床心理師的心理衡鑑報告,所做的見解,由署名的人負責。
鑑定常常是證據方法,但鑑定者不應該是證人,而是依照科學方法做出的結果,讓你參考。本於我的專業,我回答...主觀與客觀之間不要得意忘形、表現過度、加油添醋。

臺灣司法的bug,證人須具結,鑑定不需要,心理專家上證人台應當有拒絕證言權,避免挖洞讓別人來打自己

每個人都可憐,滿身黑要讓自己光明起來。

一審,檢察官八個月,法官一年,案件複雜度不同,齒科式開庭,已忘記當時的心證,告訴人方可將訴狀寫好,請檢察官提早安排鑑定。

父母對於心理衡鑑一方同意一方拒絕,理由是什麼?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是否難以溝通?將球還給法院。


本文作者,張銘倫臨床心理師


附錄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6-11-07
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61 號  委員提案第 19738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案    由:本院委員柯志恩、蔣乃辛、許毓仁等 21 人,針就刑法基於「心理師在診
          療過程中極易知悉諮商需求者隱私」之考量,於第三百十六條「洩漏因業
          務知悉他人秘密罪」中將心理師納入應負保密義務之規範對象。但在刑事
          訴訟法一百八十二條卻未排除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既然心理師負有保密
          義務,當然應該保障其拒絕證言之權利,為兼顧接受心理諮商服務者之隱
          私權與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並確保諮商需求者與心理師間的高度信賴關
          係,使心理諮商服務得以順利進行,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
           心理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
           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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